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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促进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点击数:2058 发布时间:2017-7-19 来源:

例如,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外贸....

      例如,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对参加《境内外贸易型展会推荐目录》和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的展览会的企业,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1‰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资助条件

一、对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的企业(当年发生的保险费以一个项目申报),分别予以支持:

(一)按企业实缴保险费(“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支持50万元。

(二)对出口企业投保购买“新兴市场政治及订单风险项目”和“小微企业专项”项目的保险费,由市财政按保险费的10%给予支持,并由保险公司垫付和向市商务局提出资金申请,企业无须申报。


二、支持企业组团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

(一)自行组团参展支持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我市企业参加指定的境内外贸易型展览会,每个展会达20个国际标准展位或以上,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组展经营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有组织发动企业能力的单位和企业,分别予以支持:

1.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支持,其中特装布展费省内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省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境外最高支持每平方米20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1000元(境内展)和2000元(境外展)予以组展奖励。


(二)委托组团参展支持

由市商务局自行组织或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商(协)会及企业组织我市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受委托的组织单位与市商务局就参加企业名单、人员名单、人员差旅费、企业参展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等签订委托组团合同,按委托合同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双标住宿,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


三、对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并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及培育企业,分别予以支持:

(一)企业主营业务增量奖励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比上年全年企业主营业务增量部分,按1‰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贴息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比上年度主营业务增长超10%,且在银行机构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按上年度新增贷款产生利息50%的标准予以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

(一)支持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

依申请按项目实际发生额进行支持,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每个项目最高支持35万元。

(二)支持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获得省相关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


项目申报

市商务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具体详情请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http://www.dg.gov.cn/cndg/zfbgs/201706/4a53e1174580485099536f29cd88f5f5.shtml